海南印发两个管理办法,事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10.01.2020  10:17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海南近日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指出对于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介绍,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简化审批程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且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根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代建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单位,不得同时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