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海南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炉

13.06.2022  13:24

  近日,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印发《海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标准》,海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符合相关要求,如,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培训对象和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国际”等字样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设立或招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XX(体育项目培训特点)XX(机构组织形式,如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其中行政区划、体育项目培训特点应当与机构办学地址、业务范围相符合,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机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易懂,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增加后缀“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租房举办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标准》指出,本标准施行前已进行法人登记且培训活动属于体育运动项目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当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范。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规范开展培训及管理活动。

  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含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机构的登记地址与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二)一个相对独立的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三)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四)无安全隐患,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使用违章建筑、居民住宅(以房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性质为准)、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开展培训活动的场所,不得租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五)不拥挤、易疏散,具备通风采光照明条件,符合安全、环保、卫生、食品经营、青少年近视防控等管理规定要求;(六)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经过消防设计审查且审查合格;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七)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培训对象和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八)应当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九)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十)使用室内场地开展体育项目培训的,应当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应当定期对场所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十一)利用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活动场馆、会场、实践实训场所等场所临时实施相关赛事活动或者特定环节培训的,选取的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以及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不得开设与体育项目培训服务无关的培训课程

  《标准》指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并满足相关要求。如,教学、教研人员应当为人师表,仁爱敬业,掌握青少年体育教育教学规律,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和身体素质敏感期的发展规律,并持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以下至少一种有效期内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体育项目培训活动应当遵循相关要求要求。如,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进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不得开设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学科类课程培训,不得开设与体育项目培训服务无关的培训课程,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面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未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整改,并在下一年度年检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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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海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炉

  6月10日,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标准》,面向中小学生设立或招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标准》指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XX(科学技术培训特点)XX(机构组织形式,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其中行政区划、科学技术培训特点应当与机构办学地址、业务范围相符合,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机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易懂,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增加后缀“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且不得低于30万元。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培训机构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举办出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举办者应当缴足开办资金或者注册资本。

  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含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并符合相关条件,如,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机构的登记地址与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培训对象和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等。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培训活动的安全,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突发状况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等。

  教学、教研人员应当为人师表,仁爱敬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未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学科类课程培训,不得开设与科技培训服务无关的培训课程,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海南省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且境外教材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购入。

  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海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炉

  各位家长注意了,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近日印发的《海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面向中小学生设立或招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标准》指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XX(文化艺术培训特点)XX(机构组织形式,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等),其中行政区划、文化艺术培训特点应当与机构办学地址、业务范围相符合,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机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易懂,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增加后缀“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含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并符合相关条件。如,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培训对象和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培训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并满足相关要求。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应当遵循相关要求。如,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培训课程应当考虑不同培训项目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进度,不得对培训对象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不得开设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学科类课程培训,不得开设与文化艺术培训服务无关的培训课程,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海南省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且境外教材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购入。

  (原标题: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海南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