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定发薪时间体现制度善意

16.06.2015  10:16

   作者:堂吉伟德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此外,广东还拟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单位或需缴纳一笔欠薪保障基金。(6月14日《新快报》)

  有人认为,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政府之手似乎管得太宽,无以体现市场决定的原则。因为发薪虽然属于法定要求并应进行强制规范,而何时发薪则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把主动权交给企业,才能体现自主经营的原则。毕竟各个企业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硬性而统一的规定不助于构建平衡,也会带来集中发放的“业务拥挤”。

  企业何时发薪,有没有必要进行统一的要求。从理论上讲,确实没有这种必要;然而从实际情况来说,却又很有必要,并以此体现出应有的制度善意。当前,劳动权利的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除了欠薪不发等老问题,发薪时间不确定和太随意,其实也成了事实上的“欠薪”。用人发薪天经地义,此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当下的语境却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将职工的薪水放在第一位,从而导致清理欠薪问题成为“全国工程”。在这种情况下,补强劳动权利而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力,就需要更多具有操作性的制度。

  在很多大型而正规的企业,发薪的时间十分固定并成为制度,甚至发薪日延续多年已成为一种文化。在发薪日这天,整个企业像过气一样气氛热闹,呈现出一片祥和的景象。反之,若发薪日无法确定,一方面会导致很多职工的计划被打破,另一方面也无以建立较为成熟的企业文化。同时,发薪日上的随意和不确定,也说明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对于企业的形象并无好处。

  同时,将发薪日法定化之后,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旦企业的发薪时间超过了法定上限,那么就意味着欠薪的成立,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惩罚性措施,有助于及时发现隐患和预防风险,最小程度的防止由此带来的欠薪伤害。一直以来,欠薪问题之所以成为久治难愈的顽疾,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明确发薪的时间,并将发薪日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给欠薪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欠薪企业完全可以利用没有法律规定的漏洞,将月薪改为季度发,半年发或者一年发,从而有效的规避监管,并最终导致了欠薪问题的产生。设定法定发薪日之后,企业不但要做到每月足额发放,还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大大减少了其有意欠薪的冲动。

  即便企业有意欠薪,那么也顶多是“一月之失”,而不会存在先前那样,一年甚至数年不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在欠薪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的当下,设立法定发薪日并给予强制性的保障措施,体现了对权利的绝对尊重与保护,彰显了极大的政策善意。正是因为此,才有了“表示支持的网友占比高达94%”的民意支持。其间所表达的权利诉求,必须得到决策层面的重视。

  良法首先应当是一部善法,填平权利鸿沟和实现弱势救济,才能让欠薪问题不再难治。有了原则性的指引之后,如何细化和落实,既是法治科学化的要求,也是治理高效化的需要。在狭隘的企业利益和劳动权益之间,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社会,若连薪水都无以及时足额发放,就无以建立成熟的市场。辩证的说,立法规定发薪时间同样是一个市场命题,与市场决定和企业自主之间高度一致。看到了这点,才能对立法规定发薪时间给予高度认同。(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