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原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年所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所得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有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采取多项措施,大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仅2014年,全省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3379户,共减免税额1229.65万元,政策受惠面达94.52%;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172201户,共减免税额29471万元,政策受惠面达91.06%。
为进一步宣传落实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专门整理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1、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非居民企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5、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6、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如何调整定额?
答:核定定额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采取以下方法对核定的定额进行调整:
(1)把原核定税额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原核定税额÷25%。
(2)如果还原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按以下方法重新核定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且超过10万元的:新核定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新核定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
(3)如果还原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也即原核定税额低于7.5万(含7.5万)且超过2.5万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的核定定额为原核定税额*80%,原核定税额低于2.5万(含2.5万)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的核定定额为原核定税额*40%。
以上调整适用于原来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属于新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则参考以上方法核定合适的定额。
2015年应参照以上方法进行调整,但需要将第二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举例如下:2014年年初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A纳税人年定税额为6750元,根据以上调整方法,2014年定额应调整为2700元。
若2014年年初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A纳税人年定税额为28950元,根据以上调整方法,2014年定额应调整为23160元。如无其他情形变动,2015年定额应调整为11580元。
若2014年年底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B纳税人年定税额已调整为57850元,根据以上调整方法,如无其他情形变动,2015年定额应调整为28925元。
7、一般企业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会涉及哪些表格?
答:新申报表遵循分类申报的理念,采取与业务相关的选择性填报原则,小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涉税事项少,一般企业可能只需填写以下5张表格: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2)(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3)(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4)(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5)(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除上述表格外,企业还需根据自身具体业务情况,自行判断填报其他相应表格。
8、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9、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0、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答: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7、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专门申请吗?
答:不需要专门申请。符合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就可以即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版文字/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