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游艇需实名!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游艇租赁行为,促进我省游艇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悉,《办法》所称游艇租赁,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和驾驶劳务服务,按照租赁时间计费的一种租赁活动。不包括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为乘员安排的任何离艇水上活动服务。《办法》所适用的租赁游艇包括帆艇,但不包括充气式游艇、赛艇及摩托艇。
《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做好全省游艇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游艇租赁业务,应当向住所地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经营人及租赁游艇的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人及租赁游艇名录,并在租赁业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经营人及租赁游艇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经营人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经营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游艇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同时,经营人应当对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未经经营人统一调派,不得私自提供游艇租赁服务。
《办法》要求,租赁游艇乘客实行实名制管理。经营人应当确保租赁游艇经营场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在开航前完成乘艇人员实名制查验、如实记录乘客身份和乘艇等信息。对乘客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和乘艇服务,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经营人应确保游艇操作人员安全配员满足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租赁游艇乘员实行定额管理,核定的乘员定额包括游艇操作人员及乘客,在游艇适航证书上予以注明(最多不得超过30人)。
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租赁游艇安全具体责任。
《办法》强调,租赁游艇航行中,乘客不得有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及游艇安全的紧急情况,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采取停航、控制危害人员等紧急处置方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经营人应当按照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租赁游艇防治污染责任。游艇租赁业务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人、游艇操作人员、承租人及乘客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