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租赁游艇检验暂行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10.11.2021  22:07

  11月10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海南省租赁游艇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保障游艇及艇上人员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商报记者注意到,《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海南本岛从事租赁业务活动的游艇,不包括充气式游艇、赛艇、摩托艇以及发动机类型为LPG座舱机艇,明确了帆艇帆、稳性、航行及通导设备、消防安全、救生设备及布置、乘员定额和舱室设备、防污染等检验技术标准。

  《暂行规定》指出,租赁游艇乘员人数不得超过该游艇适航证书上注明的乘员人数,额定乘员人数应在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入级证书(租赁游艇)中予以注明。租赁游艇除需按《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规定进行初次、换证或特别等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外,应进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

  根据《暂行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向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经初次检验,并符合要求的租赁游艇,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应向其签发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入级证书(租赁游艇)。经年度检验,确认其继续符合要求的租赁游艇,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应在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入级证书(租赁游艇)上签署。年度检验应在证书每一周年日前3个月内进行。

  《暂行规定》表示,当发生游艇适航证书失效;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入级证书(租赁游艇)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情况之一时,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入级证书(租赁游艇)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