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租客到期不搬 房东腾房撬门时请民警到场见证

28.12.2015  16:33

      原标题:租客到期不搬

      他给短信做公证

      腾房撬门时请民警到场拍照见证

      租房,也不是一件省心事。比如……

      遇到租客不搬,还把门锁死咋办?他发短信通知,张贴腾房告示,找人搬物品时还请民警到场。

      遇到租客台风天外出不关严门窗,造成房屋损坏,还提前搬走咋办?他请假回来,找对方交涉未果,起诉到法院索赔。

      徐东在海口海甸岛有一间铺面,租给陈扬已经3年多。今年年初,徐东打算将铺面收回和他人合作经营。但是,到了时间,陈扬却一直不搬,还把店铺给锁了。这要怎么办呢?

      租客到期不搬

      他在民警见证下强搬

      徐东与陈扬第一次签订租赁合同是在2011年7月。后来,两人又续签了两次合同。按照最后一次合同的约定,陈扬的租约在2014年12月31日到期,每月租金4500元。租下店面以来,陈扬和其代理人马芳芳一直在该店经营化妆品、洗护用品及日用品等。在合约到期之前,隔壁店铺的经营者找到徐东,提出由徐东提供店面,其负责经营,两人合作,徐东答应了。于是,2014年11月底,徐东给马芳芳发了短信,称合同期满后要收回店铺自己做,不过可以让马芳芳他们做到2015年3月份,这3个月不再签合同。但是,2015年3月过去了,陈扬和马芳芳还是没有搬。徐东又给陈扬、马芳芳多次发了短信,限定他们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搬走,并在店铺外张贴了要求两人搬走物品腾房的告示。

      2015年4月中旬,徐东决定自己想办法腾房。他把自己发给陈扬和马芳芳的短信做了公证,并在腾房当天拨打了110报警。等到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在民警的现场见证,徐东带人撬开铺面门锁,让民警对店铺内物品进行拍照,其将物品打包好。之后,徐东将打包好的物品搬到事先准备好的地方存放。收回来的铺面,则交给合伙人,重新装修经营。

      徐东强行腾房,陈扬认为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便起诉到海口美兰区法院,要求徐东赔偿其柜子、招牌费、货物损失费等共计25万余元,同时自己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针对陈扬的起诉,徐东提出反诉,诉请陈扬支付逾期腾房的占用费、自己给短信做公证的公证费、清理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已多次告知租客怠于搬离

      法院判租客承担腾房清理费

      陈扬表示,徐东确实有发短信通知要收回房子,但双方还在协商过程中,后来徐东突然就说要腾房,断了店铺的水电,最后还找人强行腾房,造成其柜子损坏、招牌被砸等损失,所以让徐东承担赔偿责任。而徐东收回店铺也不是自己经营,而是转租给隔壁店铺,因此是徐东违约在先,其不需要赔偿徐东所谓的各项损失。

      徐东则称,自己收回店铺确实是和他人合作经营,之前也通过发短信、张贴告示等,多次通知让陈扬等人腾房,且腾房时还找了民警现场见证,把陈扬的东西打包,并没有给陈扬造成损失,请求驳回陈扬的诉讼请求,并让其赔偿自己的公证费、清理费、所欠水电费等各项损失。

      海口美兰法院审理认为,徐东给陈扬、马芳芳发了短信,但没有得到答复,之后其才进行腾房,这些都证明徐东在搬出陈扬的物品之前已告知陈扬,陈扬怠于自行清理物品并交付铺面,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扬要求徐东赔偿损失,但未提供造成其店面装修、柜子、店外招牌、空调、货物损失的有效单据或评估鉴定报告等相应证据证明,且自租赁期满后,特别是在徐东已多次告知腾房的情况下,未主动清理物品腾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其提出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东收回店铺后与他人合作经营,没有将店铺对外出租,因此陈扬不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徐东所花公证费用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美兰法院作出判决,判定陈扬支付拖欠的水电费、腾房清理费用共计近1800元,抵押押金1500元外,仍需支付近300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租客逾期不搬家可先协商

      协商不成在有关部门见证下清点搬出

      徐东的做法说明,强搬不是不可行。但是,在不得已强搬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士伟表示,当事双方最好能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如到期不搬出,房主有权收回房子,房内财物房主可以按合约处置;如承租人不按规定搬出的,房主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对押金进行扣除等。如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主应在租期届满前通过发短信、下发通知或在相关部门见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告知,要求租客在到期之时应搬出,否则房内物品将被处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