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最高可获20万元奖金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任桐 通讯员王赛娟)日前,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科技厅获悉,海南制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对四个类别奖项的提名、评审、授奖等进行明确,其中,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将获20万元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可空缺。
据悉,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海南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大动力。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海南将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委员21—25人(单数),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据了解,本次制定的细则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标准调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详情请上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查看http://dost.hainan.gov.cn/art/2018/8/27/art_451_5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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