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检察人员12种行为应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原标题:我省检察人员12种行为应承担司法责任检察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日前,省检察院向全省检察机关下发《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人员必须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包括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等12种行为。若违反其中之一,应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等8种严重后果之一的,要承担司法责任。同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对于责任追究程序,《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等部门在流程监管或司法管理中发现检察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办案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直至辞退、纪律处分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