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7月1日起30种疾病可享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原标题:我省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30种疾病可享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今年7月1日起,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糖尿病、小儿脑性瘫痪、性早熟、小儿智力障碍等30种特殊疾病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30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只要参加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该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悉,对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的称门诊特殊疾病。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持已认定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据介绍,参保人享受门诊特殊病种中含有精神病、结核病的不设起付线;只享受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的不设起付线,其余病种起付标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在其中最高一种疾病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费用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30种疾病
1各种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器官移植术后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血友病
6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
7帕金森氏综合症
8高血压病
9糖尿病
10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等)
11结核病
12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
13肝硬化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心脏病(冠心病等)
16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17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8重症肌无力
19强直性脊柱炎
20肾病综合征
21硬皮病
22运动神经元病
2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4原发性青光眼
25癫痫症
26慢性阻塞性肺病
27小儿脑性瘫痪
28性早熟
29小儿智力障碍
30广泛性发育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