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种疾病可享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12.01.2015 02:00
本文来源: 蓝网
一些大病和慢性病,不住院,在门诊也可以进行治疗,但因为治疗周期长,又没办法按照住院的方式进行医保报销,无疑增加了一些大病慢病患者的医疗负担。不过,今年开始,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糖尿病等24种特殊疾病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需要的朋友可咨询办理。
具体而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有:(一)各种恶性肿瘤;(二)慢性肾功能衰竭;(三)器官移植术后;(四)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五)帕金森氏综合症;(六)高血压病;(七)糖尿病;(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九)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十)结核病;(十一)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十二)肝硬化;(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十四)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十五)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十六)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十七)重症肌无力;(十八)强直性脊柱炎;(十九)肾病综合征;(二十)硬皮病;(二十一)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二十三)血友病;(二十四)原发性青光眼等24种疾病。
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人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填写《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并附本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
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需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在其中最高一种疾病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参保人选择在指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享受门诊特殊待遇的,不设起付线。
(文字编辑:陈芊亦 视频编辑: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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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0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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