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发布规定明确6种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10日消息(记者 蒙健)日前,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得,《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办法明确了6种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据介绍,办法适用对象为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失信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明确工作机制、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及代理行业信用监管、失信行为采集及公示等。
《办法》指出,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6种。一是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二是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三是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四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五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六是提供虚假文件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办法》要求,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失信行为的,相关行为信息应当及时采集报送至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