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同居、再结婚、再离婚……海口一对夫妻法庭“断舍离”

03.12.2020  22:21

  海口的芳和阿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两人经历了结婚、离婚、同居、再结婚、再离婚……或许曾经的幸福相爱,敌不过婚后平淡茶米油盐的烦琐,当两人最终决定要分开后,财产究竟该如何分割呢?

  离婚、同居、复婚、再离婚,离婚纠纷闹上法庭

  2008年3月,阿芳和阿磊登记结婚。而新婚生活仅过了一年多,在2009年10月,两人登记离婚。据阿芳介绍,虽然两人离婚了,但并没有改变之前的生活状况,依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甚至在同居期间还怀孕了。

  2016年3月,阿芳和阿磊再次登记结婚,但两人又因感情不和,再度各奔东西。但因为两人在2009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的分割,经历过同居,复婚、离婚后,两人的离婚纠纷越发复杂。

  于是,阿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她抚养,阿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分割共同财产等。阿芳和阿磊的离婚纠纷,经历一审、二审后,两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转出1276万余元股票账户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阿磊名下的国信证券股票账户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因双方于2016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且阿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个账户的资金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故可推定登记结婚前上述两个账户资金属于阿磊个人财产(以下所称“个人财产”均指2016年3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前个人名下的财产)。

  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7月8日二审法院查询时,国信证券股票账户共转入资金为15366027元,转出资金为12763270元,其差额为2602757元。即该国信证券股票账户于2016年3月14日之后的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并未增值,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从账户交易明细整体情况看,不足以认定阿磊存在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国信证券股票账户在婚姻期间未产生增值,对阿芳主张转移该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不予采纳。省高院予以维持。

  婚后男方转给其姐姐12万余元,是否属于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4月,即在阿芳和阿磊再次登记结婚后不满一个月,阿磊向其姐姐转账支付126110元。故二审判决认为该转账不足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认定符合常理。此外,阿磊称其转账支付其姐姐150000元款项系为了偿还借款。

  再审申请期间,阿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转账系为了偿还借款的事实,且双方在2016年3月14日再次登记结婚前,存在结婚、离婚并长期共同(同居)生活的事实,故二审判决认为,阿磊支付150000元发生于本案起诉之后,转账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经济来往,且未提供证据证实转账系为了偿还其姐姐的借款,认定该转账行为属于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省高院认为并无不当。

  购买的房产和奔驰车,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阿芳称,涉案房产于2009年7月6日购买,是双方婚后购买的(2008年3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而二审法院认为,两人离婚纠纷的审理的范围系2016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问题,阿芳提供《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载明的登记时间(2009年7月6日)系涉案房产在不动产部门办理登记时间,不是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而双方共同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仅表明共同偿还贷款的事实,且阿芳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房产系共同出资购买或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二审判决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为2016年3月之后涉案房产共同还贷部分的价值,该认定正确。

  同理,涉案奔驰汽车系于2015年购买,系阿磊于2016年3月14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前购买的,故阿芳请求把奔驰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审判决不予以支持,处理妥当。

  据此,省高院于近日作出再审裁定书,驳回阿芳和阿磊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