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登记
24.05.2014 19:31
本文来源: 南海明珠
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办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 离婚协议书;
5、 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来源:海南人民政府网
本文来源: 南海明珠
24.05.2014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