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闭幕 专家批驳南海仲裁结果
为期两日的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16日在香港闭幕。来自全球的国际法和海洋法专家学者从学术角度分析了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的争议点,从不同角度提出批驳。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同主办。来自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0多位国际法和海洋法专家学者,就海洋法及海洋争端机制等主题进行研讨交流。研讨会也设立特别议题,对南海仲裁案及所谓裁决作出评价。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郑若骅在16日的记者会总结说,两天的研讨会,与会者主要就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管辖权、“岛”与“礁”的定义、历史性权利等三点进行了讨论。
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郑若骅总结说,与会者认为,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需要先定义争议、定性争议、幷考虑先决条件。
大多数与会者都在发言中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赋予了签约方就涉及海洋划界纠纷问题争端解决程序上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若干例外条款不接受某种程序。
在此基础上,中国在1996年批准《公约》时发表声明,重申对包括南沙群岛在内中国所有群岛和岛屿的主权;中国与东盟曾在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2006年,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将所有海洋划界争端排除出《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能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所谓的裁决不尊重法律与事实,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与政策中心教授迈伦·诺德奎斯特在发言中表示,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所谓的仲裁结果存在“根本性问题”。仲裁庭从认定自己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开始,就是一个“巨大错误”。
国际法院法官薛捍勤也表示,国际仲裁应该建立在当事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之上,而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并没有遵循这一国际法原则,也没有认真听取和重视中国的立场,仲裁员也是单方面指定,这对中国显然不公平。仲裁结果是激化了矛盾而非解决了问题。
多名与会者在演讲及讨论中强调,当仲裁涉及主权时应该加倍小心。
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员合适吗?
南海仲裁案的五位仲裁员中,四位来自欧洲,另外一位来自加纳,但长居欧洲。对于其不了解中国历史和南海历史,“仲裁带有偏见”的质疑声不断。
裁决提出,中国与东盟2002年签署的《宣言》“只是宣言,不像条约一般具备法律效力”,与会的泰国前副总理、前外交部长、亚洲和平与和解委员会主席素拉杰表示,自己亲身参与了宣言的签署,并解释说,“在东盟,几十年来很少签署条约,几乎都是以宣言来代替”。
“这就说明在理解文件时,存在文化差异。欧洲的仲裁员不能理解亚洲的方式。”郑若骅指出。
国际法院前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也在会议期间表示,如果有来自争端地区的法官作为仲裁员,其对议题和争端会比较熟悉,也许更能理解幷预判裁决带来的后果,“这会对和平解决争端有帮助”。
太平岛是“礁”?
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把太平岛定义为“礁”,引起很大争议。来自英国、新加坡、美国等国的多位学者都专门对此进行了专题演讲,表示对裁决所给出的定义“不接受”。
有参与过“公约”制定的专家在研讨会上指出,“公约”对“岛”的定义标准非常简单,但仲裁庭却作出匪夷所思的改变,例如“不靠外部资源维持人类生存的才是‘岛’”。
“很多专家都哭笑不得,如果这么定义,那不能自己提供饮用水的香港和新加坡,是不是都是礁石(Rock)?”郑若骅说。
此次所谓的最终裁决,是否是“终极”的裁决?与会者对此多有保留。多位与会者强调,裁决“不会是南海争端的最后一步,而是其中一步”。各国专家都认为,中菲两国应该、也可以重新回到谈判桌。
国际法院前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强调,和平协商谈判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佳方法,中菲应该返回谈判桌,“用亚洲的谈判方式解决争端”。
美国东西方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马克·瓦伦西亚在发言中表示,南海周边国家只有互相协调、和平磋商,才有助于南海地区的长远和平发展。
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表示,中方将继续坚定不移地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继续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与有关国家在南海的争议,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郑若骅总结表示,与会者普遍对南海争端的解决持较乐观态度,希望中菲双方能找到双赢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