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督学管理办法 学校须受监督拒接受将通报处分

28.08.2014  11:40

      原标题:我省出台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须受督学监督拒接受将通报批评

      昨日(27日),省教育厅下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学校必须接受责任区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区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据了解,督学责任区是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落实督学职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域,并对每个责任区域委派若干名督学,负责区域内学校的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责任区学校督学公示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责任区督学由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

      实行责任区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责任区督学的基本职责包括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责任区督学可通过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记者王蓓蓓)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