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171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和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经研究,现将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从2017年起,由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和海南医学院等3所高校自主组织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省内其他高校自主组织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
相应的职称确认、职称认定和证书核发权限随职称评审权同步下放。
二、评审条件
高校自主组织的教师(含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结合本校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准后执行。各高校制定的评审标准条件不得低于省里规定的标准。
三、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评委会构成、公示、监督等事项按照《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具备独立评审条件的,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三)各高校不得跨范围评审。
四、管理和监督
(一)各高校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各高校开展副高职称以上评审时,应在评审前7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安排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两厅将采取“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高校按照评审合格人数申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