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第十二批)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此前已先后在本报公开了七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内容,此次将公开第12批财政专项资金及资金管理办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设立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实施意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具体是:
(一)国内外著名的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进驻我省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五)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基地等旅游新业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六)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八)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会展,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九)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给予业主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一)对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二)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航线、班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三)对组织集装箱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四)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五)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六)对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八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财企〔2012〕1588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明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和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扶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六)支持旅游产业的重点企业和特色项目。重点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特色旅游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体系建设等项目。
(七)支持特色现代生产加工业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特色农产品和水产品的种苗培育、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基地建设、质量监测等项目。
(八)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全额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九条 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复印件;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九)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十)近三年来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名称和支持金额);
(十一)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我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每年9月底前确定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扶持重点,下达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文件通知。
第十一条 各市县(含洋浦,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申报文件通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备齐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经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申报企业或单位在产业园区内的,由所在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报企业或单位在产业聚集区内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报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由所在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于11月底前报送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列入下年度地方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后,从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拟定年度地方特色产业资金支持计划,并在省政府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于当年4月底前将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支持计划上报省政府,同时报财政部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我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采取从专家库中抽取或推荐方式组成、相关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定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下达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后,省财政厅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后,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特色产业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获得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定期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关于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不超过0.5%作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10〕197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投资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无偿资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额按申报日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确定)。
对不需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可由企业提出无偿资助申请,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配合国家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扶持符合我省产业规划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资源加工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也可自行编制),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十条 企业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八)企业出具的开工证明材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需要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已按规定核准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时,项目评估或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后,会同省财政厅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报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项目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企业拨款申请,将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一次性拨付给企业,同时将拨付文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项目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要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资金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评价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0号令发布,第22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高农贸市场档次,改善市场购物环境,确保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2009年2月底前兴建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2009年3月后新建的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没有修改前,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条 我省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市场升级改造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为辅原则;二是市场升级改造补助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合理分担原则;三是市场升级改造实行先改造后补助原则。
第四条 我省农贸市场以《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为基本标准,实行分级改造。即海口、三亚、洋浦地区城区农贸市场按原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造价进行改造;其他市县城镇农贸市场和乡镇农贸市场按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造价进行改造。
第五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比例:
(一)通过达标复查的市场, 政府按每平方米标准造价的40%给予补助。改造造价高于标准造价的,仍按标准造价计算补助。
(二)拆建、迁建改造达标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新型材料结构)的农贸市场,分别按各类市场标准造价的60%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具体比例为: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市、区财政负担70%,省级财政负担30%;其他市、县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市、县财政负担30%,省级财政负担70%。
第七条 在本办法修订前已经进行改造并给予资金补助的市场,按本办法修订前后补助标准的差额给予追加补助。
第八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申请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海南省农贸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列入全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计划;
(三)按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全面升级改造,并通过省级达标复查。
第十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复查程序:
(一)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应向市、县商务部门申请达标检查;
(二)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对申报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经检查合格的市场上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根据市、县申报的市场,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按《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农贸市场作出复查达标通知并核定省、市、县(区)级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补助数额。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复查达标的农贸市场,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市、县(区)财政和商务部门上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升级改造项目、资金投入、改造面积、改造摊位等情况);
(二)填写《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追加申请表》;
(三)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和复查合格证明、补贴资金数额等相关材料;
(四)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核定的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分别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给商务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商务、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以往有关文件中涉及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琼商务运[2008]4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追加申请表
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优化结构、注重实效。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骨干教师“双语”教学培训费支出和专用教学仪器设施购置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省(区),并布置备选项目省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项资金数额。
第六条 各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经费的使用效益。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省份,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教育专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第423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