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医学专科和学科建设都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建设内容上既涵盖相同内容又有不同的侧重。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层面,只设立有医学重点专科而没有重点学科。为了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进行对接,省卫生计生委将原有的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进行了合并管理,拟定了本办法。
加强我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是保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重点专科的建设,切实促进我省各专科诊疗能力的提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为了更好地协调资源,本办法将省级、市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了分级合并管理。但是各市、县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点专科制定配套政策及措施,应参考本市、县能力对获得评定的重点专科进行有效支持。
(二)原有的各市县所设立的市级、县级重点专科不受本办法影响,原有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处在建设周期内的同样不受本办法影响。原有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相关的管理办法则取消,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全省的重点专科、重点学科将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获得评定的机构须设立专门的账户或账目管理进行经费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遵照各级财务制度使用。
三、专科层次的确认
同为省级重点专科,I级主要面向省级卫生机构和医院等级评为三级的医疗机构,但其他级别卫生机构同样可以申报,择优评定。II级则是面向5个区域医疗中心和其他市级卫生机构,省级和医院等级为三级的不予参与,县级医疗机构专科如果建设状况较好的可以参与竞争。其余县级卫生机构则参与III级重点专科评定。因县级医院能力通常有限,因此以扶持建设为主要出发点。
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都适用本办法,西医和中医也都适用本办法。
四、重点专科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甲类和乙类。一是建设目标不同。甲类为通常意义上的重点专科,选择已经具有相当基础,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水平领先的专科。通过建设,使其进一步提升专科水平,力争升级成为国家级重点专科或省级重点专科体系中高一级的重点专科,如II级甲类升级为I级甲类。乙类则是原扶持建设专科,选择该级别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病种所在专科、民众具有较多的诊疗需求同时医疗机构又无法满足相应需求的专科。通过建设,使得区域内目标病患群体能够得到基本的诊疗服务,区域转诊率有效下降。二是评定办法不同。甲类重点专科采用“竞争上岗”方式,即多机构的相同专科一同比较,评分高者获得认定。而乙类则采用“调研评定”方式,即申报单位需提供当地就诊疾病谱和转诊率,对于患病量较大、转诊率较高、医院又有强烈建设意向的,则可能获得扶持建设认定。
(二)关于申报。鼓励积极参与甲类重点专科申报,高等级机构不应申报低一级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须为申报单位全职工作人员,不应为兼职人员或多点执业人员挂名申报。
申报专科应为所在机构设立的独立部门,有唯一的最高负责人,不应将多个相近专业的不同科室拼凑整合。已经形成“院中院”的二级学科(临床科目)需以独立的三级学科或亚专科进行申报,如肿瘤专业应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疗科等分别申报,妇产专业应按妇科、产科分别申报等。
“医疗质量缺陷”情况可由省级质控中心辅助提供意见。
(三)关于验收。验收合格并保留“省级重点专科”称号者应在新的周期开始时提出新建设目标,各项目标应有适度提升,在新周期期末仍需接受验收。
学科带头人因各种原因离岗者,应在验收时由委员会评估对专科所造成影响,最终评定专科建设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