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省省级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我委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原重点专科相关文件《海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琼卫医〔2013〕14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7月6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以下简称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提高医学诊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打造一批能够进入国内先进行列的医学重点专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专科是指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能代表本省或区域内医学诊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学诊疗专科,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技术水平落后、不能满足地区内需求、需要重点扶持建设的专科同样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防治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重点专科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 重点专科根据面向对象不同,分为I、II和III级三个级别。其中I级重点专科主要从三级甲等和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同时面向全省。II级重点专科主要从区域中心医院和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III级重点专科主要从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
依据专科现状和规划方向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其中甲类为重点建设专科,主要面向I、II级,选择专科基础好、业务水平较高、整体实力较强的专科,力争通过加强内涵建设和核心竞争力培育,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乙类为重点扶持专科,主要面向II、III级,针对基础、技术较为薄弱、需要加强扶持的专科,力争通过加强专科的扶持建设,使其能基本满足地区内病患诊疗需求。
第六条 重点专科的评审与验收等具体细则另行按周期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内推荐申报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从I、II级甲类重点专科中选择推荐。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监管和考核工作。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将重点专科的建设与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进行管理。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获评的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督组。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三甲医院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组织领导重点专科的各项相关工作,办公室暂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委员会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发布相关信息,具体组织和实施重点专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评审监督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五条 拟评重点专科科目由委员会发布后,凡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准、确认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科目,对照评分标准,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类别重点专科。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申报。中医类科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单独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医疗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二)研究能力: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市或县级相应地区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与申报单位相应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相应或更高级别计划科研项目。
(三)业务技术: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区域内、市县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相应地区领先水平或两项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四)专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带头人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有良好科学研究背景、在省内或国内有一定学术地位者。专科有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医疗、科研整体水平较高,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
(五)基本设施:拥有与专科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先进仪器和设备,实验室条件和信息资料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六)专科管理:申报单位管理层重视,重点扶持,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科研管理完善,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
申报乙类重点专科者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重点专科:
(一)违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
(二)甲类重点专科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
(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或虽妥善处理,但期限未满1年的;发生市(县)级及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
(四)本院医德医风考评不达标,或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事故的;
(五)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六)已经是国家级重点专科,且仍在建设期内。
第十八条 凡申报重点专科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按时间、方式的要求报送申请。
第四章 评审与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行业、政策等需求和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并开展重点专科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持制定重点专科相关评审、评价标准,并依照实际情况使用。相关标准依据情况可不定期调整。
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严格严谨、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科评审原则上分专业组初审和现场测评两个阶段。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专科,进行现场测评。特殊情况时,两阶段可以调整顺序。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测评结果,结合全省实际,将明确通过评审者报委员会审定,并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省卫生计生委以文件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省卫生计生委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2年内的申报资格。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在本省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申报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专家与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专科,由省卫生计生委授予“海南省医学重点专科”称号和牌匾,并注明级别和类别。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科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年,专科建设实行年度汇报、中期评估和终末验收制度。各重点专科应接受委员会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建周期内,重点专科每年第一季度内需将上一年度的专科建设执行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于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中期评估在专科建设中期进行,委员会根据专科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主要评估内容为专科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终末验收在专科建设周期完成后,由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专科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专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重点专科验收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种。通过验收基本完成申报的建设任务者为合格,继续保留“海南省医学重点专科”称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末验收视为不合格:
(一)建设任务、目标完成未达70%;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失实,有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财务审查未通过的;
(四)建设期内出现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五)严重违反医学伦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验收评估建设任务达到70%、但又未达到100%者给予1年整改期,之后再次进行验收,仍未完成建设任务者取消重点专科称号。
第三十三条 重点专科应高度重视专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如实上报有关专科建设数据。委员会对已授牌的重点专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复评。如发现与重点专科称号不符的情况,将视其情节,要求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撤销重点专科称号,被撤销称号的专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在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管理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对省级重点专科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专科建设承担单位可适当配套资金。
第三十六条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专科建设经费,努力加快专科发展。
第三十七条 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软硬件结合、技术与管理结合、合理有效的原则,各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重点专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费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购置科学研究必需的实验材料与实验动物,培养合理的梯队人才。
第三十九条 重点专科建设期满后,专科所在单位须按规定编制专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专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医学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或者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各驻琼部队、武警、边防卫生处,各驻琼部队、武警、边防医院。 |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