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预算支出进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预算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省本级预算支出进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2日
(此文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省本级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省本级预算部门,其中近三年年均支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门为重点考核部门,其他部门为一般考核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
第四条 省本级预算支出进度依据考核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考核安排。其中,重点部门在省人大批复省本级部门预算后按月进行考核,一般部门仅考核1-10月支出进度。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出进度是指截止每月底,某部门可执行指标的支出进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可执行指标,包括当年年初预算安排、年中预算追加和上年结余结转的到项目、到单位的指标。
第七条 对省级预算部门的考核指标,包括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部分,其中:
(一)综合考核。
(二)单项考核。
1. 非以收定支当年可执行指标支出进度考核
2. 以收定支当年可执行指标支出进度考核
3. 存量资金支出进度考核
第八条 综合考核指标由单项考核指标组成,在考核结果运用上主要采用综合考核指标。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月度考核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将重点部门支出进度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由省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政府各分管领导。
第十条 月度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综合考核排名倒数5名以内且支出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重点部门需向省财政厅书面报送情况说明。其中,每季末考核排名倒数2名以内且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在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初,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省本级各部门当年1-10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对综合排名前5名的省本级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给予适度倾斜。对当年1-10月预算执行进度低于70%的省本级部门,下年度预算原则上按不高于该部门上年度预算规模的90%安排;对排名后5名的省本级部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通报的数据,由省财政厅统一从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和核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