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

30.01.2015  19:45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的通知

  琼国资〔2004〕90号

   

  省属各国有企业,海口市、三亚市国资委,各市(县)财政局、国资办: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行为,促进劣势国有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四年八月六日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行为,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进劣势国有企业稳妥有序地退出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严禁借关闭、破产逃废债务。

  第三条  企业关闭、破产应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企业关闭、破产的实施工作应依法规范、公开透明、手续合法、程序完备。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五条  关闭、破产立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职工基本情况等),关闭、破产的理由,职工安置办法、费用及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省国资委批准立项后,关闭、破产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  制订方(预)案。企业关闭、破产必须制订关闭、破产方(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方(预)案由关闭、破产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关闭、破产企业制订,也可委托省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制订。

  企业关闭、破产方(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状况。包括企业历史沿革与现状;资产状况,其中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状况,说明资产是否有抵押的情况;负债和负债结构状况;职工状况,其中在职职工(在岗、下岗和待岗)、离退休人员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关闭、破产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三)资产处置办法。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处置办法。

  (四)债务处置办法。

  (五)职工安置办法。包括职工安置范围、项目、方式、标准和费用来源等。

  (六)企业党团工会组织、文件档案等处理办法。

  (七)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安排。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状况。

  (二)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三)职工安置的具体项目、费用测算及政策依据等。

  (四)职工安置费用的解决办法。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议关闭、破产方(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关闭、破产方(预)案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九条  审查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应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由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征求债权人意见。企业关闭按规定须经债权人同意的事项,要征求债权人意见。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的应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批与立案

  第十一条  申请。关闭、破产企业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关闭、破产的正式书面申请。

  企业关闭、破产的正式书面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关闭、破产方(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查意见。(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五)关闭和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的企业,提交主要债权人意见。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对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的,省国资委应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审批。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企业以及按规定需报省政府批准的重大关闭、破产项目,由省国资委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其它企业由省国资委直接批准。

  第十四条  立案。经批准同意破产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依法清算。经批准关闭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关闭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人员或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企业不能就债务清偿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

  第十七条  职工安置。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安置职工,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乱开政策口子。

  第十八条  债务处理。依法或协商清偿企业债务。

  第十九条  相关手续。清算组织依法办理资产过户、核销、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商、税务注销登记等手续,做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和党团组织关系、文件档案的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条  报告制度。清算组织应及时报告关闭、破产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在关闭、破产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关闭、破产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有关人员利用关闭、破产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变卖企业资产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要进行认真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惩处;并禁止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企业的中介活动。

  对企业领导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市、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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