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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省局设立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事项
16.05.2018 11:33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6号)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的修订规定“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省局申请将“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首次发放、换发、变更)
”恢复设立审批事项,经省编办和省政务中心的审核,该事项已正式申请受理。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05.2018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