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立法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保障
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人民调解经费
我省将立法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保障
本报海口6月2日讯 (记者李磊 通讯员黄顺祥)5月31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近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但依旧存在着部分问题,该草案从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方面,对我省人民调解活动进行了规范。
2013年来成功调解矛盾纠纷十万余宗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在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推进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与各部门衔接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省司法厅提供的数据,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424个,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调解员26653人。基本形成了以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延伸的组织网络。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调解室28个,涉及医疗纠纷、道路交通、旅游纠纷、劳资纠纷、物业管理等行业。
2013年以来,全省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0万余宗,调解成功率达97.6%。其中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全省90%的医疗纠纷,协议涉及金额达1亿多元,极大地缓解了医患矛盾。
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
省司法厅厅长郑学海表示,虽然近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新突破,但也存在着经费保障不力、基层组织弱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为巩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宝贵经验和成功做法,需出台一部切合我省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中,为推进旅游、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专门定义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概念,特别规定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此外,为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草案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产生及具备的条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草案第二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由政府购买服务或公益性岗位聘任的、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四项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
针对我省部分实现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不力、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不到位问题,草案特别设立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的条款,从制度上为经费保障提供支撑。
草案还规定了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规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经考试或考核方可上岗。草案还从制度上强化了人民调解员的权益保障,特别规定了有关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等权益保障的内容。
此外,草案还建立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制度,规定了基层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并给予被移送或者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指导和支持的有关工作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