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邮轮旅游产业实施奖励政策

05.02.2017  05:03

2月3日讯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由省旅游委、省财政厅共同拟制的《海南省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邮轮旅游产业实施奖励政策。

我省对选择我省邮轮港作为始发港或访问港开展运营的邮轮公司进行奖励,按照邮轮吨位情况进行分类,其中A类邮轮:吨位数5万总吨(含)以下;B类邮轮:吨位数5万总吨以上-10万总吨(含);C类邮轮:吨位数10万总吨以上。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海南(海口或三亚)母港航线按照航次予以奖励。A类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10万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奖励12万元/航次;10航次以上,奖励15万元/航次。B类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20万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奖励25万元/航次;10航次以上,奖励35万元/航次。C类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30万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奖励35万元/航次;10航次以上,奖励40万元/航次。

办法》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