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12.01.2015 11:17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24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只要参加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该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悉,对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的称门诊特殊疾病。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持已认定的《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如因病情需要当月住院治疗的(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除外),住院期间不能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其当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为:月定额标准按自然月天数平均,扣除住院天数,剩余天数总金额即为当月应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住院前已取药的,在出院次月定额中扣除相应的天数金额。
异地居住参保人享受门诊特殊待遇的,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于一年内持发票和费用明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提供的发票和费用明细须按月开具。
参保人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在其中最高一种疾病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01.201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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