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商品住宅实施全域限购

23.04.2018  12:22

4月22日晚,省政府在海口召开《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简称《通知》)新闻发布会,发布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其中,商品住宅限购政策进一步加强,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商品住宅实施全域限购。

省住建厅厅长霍巨燃在发布会上公布,海南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在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自《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各市县要加强购房资格审查,规范住房交易行为。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我省还将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研究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和指导已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转型用于发展其他产业或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等。属于闲置土地的,按《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各市县在办理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许可和预售许可之前,须征求省国土厅、省规划委、省住建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国土厅、省规划委、省住建厅等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按照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进行严格把关。

霍巨燃表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海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本地居民,增加本地居民获得感。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琼建房〔2018〕80号),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推动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省政府副秘书长种润之称,该政策是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回归房子的居住属性,调整优化房地产区域结构、产品结构、租售结构,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摘自《海南日报》2018.4.23 孙慧 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