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史上最严食药犯罪惩治措施

28.12.2016  19:38

  日前,针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协调配合不到位、立案率不高、量刑偏低、威慑力不足等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管局、省食安办联合印发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对国家五部委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细化,增加了“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一是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解决量刑偏低的问题。2014年以来,海南省被判的食药犯罪分子有三分之一为缓刑,由于缓刑较多,起不到应用的震慑作用,犯罪分子便有恃无恐,“前捕后继”。如日前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的海口人温海瀚,就是继其母亲和妹妹因制售“甲醛牛百叶”被判缓刑后,继续从事同一违法行为的典型代表。针对这种情况,《细则》对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缓减刑适用,避免缓刑多、实刑少、量刑低的情况。 

  二是县(区)案件由地市级以上公案机关侦查,解决立案率低的问题。《细则》规定,应由县(区)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提级为由省公安厅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为提高立案率,《细则》还将原来模糊立案标准具体化。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有关“少量”“严重”等模糊的规定进行了量化。对原“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行为”中的“少量”具体化为即使销售金额不足人民币3500元,但经营假药货值金额超过105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上述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危重病人为使用对象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00元、或不足2000元但经营假货的货值金额超过60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曾因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或在一年内曾因销售假药受到行政处罚的,按前述标准的50%计算。“检验检疫不合格”和食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规定,《细则》进行了量化。如“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一项,若国家或地方没有规定的,按超出规定限量标准的一倍认定;“两高司法解释”中对食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按低于或者高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50%。没有具体限量标准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应根据检验结果,经安全风险评估后认定。《细则》对非法经营国家禁止入境的走私冻肉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如违法分子无法说明冻肉来源,可根据冻肉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等确定冻肉来源地,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证明明确冻肉来源地为疫区且涉案冻肉属于禁入产品,同时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翻译报告,即可认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些措施,解决了以前办理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对原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 

  三是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解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细则》规定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有案不诉、监督不力,压案不审、审而不判、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失职渎职、循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