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自杀 网站监管人员岂能旁观

08.12.2014  12:05

  近日,四川泸州19岁少年曾某因网恋失败,利用微博直播自杀全过程,时长达数小时,终因抢救无效死亡(12月7日《工人日报》)。

  据专家统计,近5年来,在我国发生过微博直播自杀事件有20多起,自杀者均为35岁以下的年轻人,虽然有个别自杀行为属于无聊的演戏,但所产生的不良甚至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微博服务商对此该承当何许责任?微博直播自杀过程长达几个小时,那么多的网友在围观,负责网络监管的工作人员难道没看见?没听说?如果知情,为何视而不见?

  从法律责任讲,根据已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就这起事件而言,微博直播自杀明显是在渲染甚至教唆自杀,侵害了其他网民的权利。少数网民公然鼓动自杀,也是对自杀者权利的一种侵害,法律是否应当追究自杀者及煽动自杀网民的侵权责任?姑且不论。但微博服务商完全应该及时屏蔽直播自杀的冷漠及恐怖场面,此乃不可懈怠的法律责任。

  从人性、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讲,网络服务商决不能让自杀画面在网上疯传,危害社会及公民心理健康。自杀是对生命的冷漠,是人性之殇,也是对家庭及社会不负责任,用暴力语言鼓动自杀不人性、不人道、不文明、不道德。如果任凭残酷、恐怖的自杀在网上直播,成为少数文明素养低下的围观者猎奇的闹剧,那就是社会正能量的流失,是人性、文明与道德之殇,网络运营商对此需要有责任担当。(江苏 尹卫国 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