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 将更加有利于监督案件

14.04.2016  18:13

  近日,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文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是海南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12年来首次采用外部选任管理机制,标志着人民监督员真正地脱离检察机关的“附属”关系,从而更加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

  人民监督员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年满23周岁;(五)身体健康;(六)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七)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当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员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这意味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更加注重个人品行和群众基础,与原先偏重法律素养有着明显改变。

  人民监督员被选任后,将接受一系列的专项培训,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办案实务、检察业务、监督案例等。专项培训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进行,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据了解,4月9日,海南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后首批106名人民监督员颁证上岗。他们来自不同的系统和行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有法学专家、律师代表,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有来自乡镇村的基层群众。人民监督员将严格按照中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可以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十一种情形”进行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充分发挥监督意见,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据检察机关相关人员介绍,2004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南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全国最早试点的地区之一。多年来,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和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促进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截至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前,全省已选任人民监督员182名,共监督评议案件260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46件,拟作撤销案件处理的88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126件,对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坚定不移地支持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林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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