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正式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制度 明确职责
原标题:海口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制度
明确职责
记者今日从海口市纪委获悉,近日海口市印发《海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派驻机构的基本职责、工作范围、监督内容及方式、办案权限及程序等。同时,还对派驻机构内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违规行为与处罚方式。派驻机构人员泄露案情,接受驻在部门吃请或礼金礼品,甚至是擅借驻在部门车辆都将面临相应处罚。
《暂行规定》明确派驻机构八项基本职责细化监督内容
据了解,《暂行规定》明确了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的八项基本职责,其中包括: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三、检查驻在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以及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五、检查和处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六、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一案双查”建议;
七、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市委巡查办公室对驻在部门开展巡查工作;
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纪委监察局确定由派驻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同时,《暂行规定》还规定了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应围绕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开展工作,不参与属于驻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业主责的工作。
《暂行规定》在明确了派驻机构基本职责的同时,还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监督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派驻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以及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风建设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此外,《暂行办法》还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暂行规定》要求派驻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擅借车辆都将被罚
打铁还需自身硬,对派驻机构的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也有详细规定条款,要求海口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日常管理,教育、督促派驻机构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工作纪律、勤勉履职尽责。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者责任,又追究所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现驻在部门存在重大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二、对群众反映驻在部门存在的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举报材料或案情的;
四、接受驻在部门安排的吃请、礼金礼品和娱乐活动的;
五、在驻在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六、擅自借用驻在部门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驻在部门的人事安排、人员招聘、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执纪执法等活动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通过驻在部门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