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业主的电动车停在小区被盗 状告物业索赔4380元
原标题:业主电动车小区被盗,状告物业索赔4380元
本报讯王先生是海口一小区的业主,去年8月,他的新电动车停在小区内被盗。他认为自己每月向物业缴纳电动车保管费,物业却未尽到保管义务,便把物业告上了法庭。电动车价值3008元,一审法院判物业担全责,全额赔偿王先生的损失,但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未将电动车存放在指定位置也存在过错。日前,海口中院判定物业承担30%的责任。
电动车小区被盗,业主告物业
王先生家住海口一小区,他每月均向物业缴纳20元电动车车辆保管费。去年7月4日,他用旧电动车置换了一辆价值3008元的新电动车。同年8月12日,他把刚骑了一个多月的新电动车停在小区楼梯口,却在次日凌晨被小偷大摇大摆地推出大门骑走,其间保安既未核实陌生男子身份也未对电动车进行登记便放行。王先生认为物业未尽到保管义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380元。
一审判令物业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已向一物业公司按时缴纳了电动车辆保管费,物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车辆保管义务。一名非小区住户的陌生男子将王先生的电动车推出小区的大门骑走,而该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却未核实其身份并未对其所骑车辆进行任何登记,因此造成电动车丢失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购买电动车共花费3008元,一审法院判该物业公司向王某赔偿电动车损失3008元。
宣判后,该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称小区共有两个电动车停放点,物业公司曾多次张贴《温馨提示》,请车主将电动车、自行车放在上述两个地点,切勿将车辆停放楼梯口等公共区域,以免车辆丢失。而王先生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楼梯口丢失,因此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令业主承担70%的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王先生是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住户,他向该物业公司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电动车辆保管费,双方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物业公司在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方面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应对王某电动车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王先生未将电动车放在物业指定停车处,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电动车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判令物业向王某赔偿电动车损失9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