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女工被飞石砸落山崖身亡起诉十名工友 法院驳回
原标题:白沙女工被飞石砸落山崖身亡十名工友被起诉
女工被飞石砸落山崖身亡
事发白沙10名一同做工工友被起诉索赔23万因举证不能,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因为一同做工,白沙一名女工被山上落石不幸砸中坠崖身亡,十名工人被起诉。
2014年4月下旬,海南白沙南开乡有多组人员被组织上山搜寻贵重树木的树根。
4月21日上午,符中、符兰、符敏、符秀与女子符某为一组,符丁、符琴等另外两组工人分别在山上的不同地点搜寻、挖掘。
在上午11点左右,女子符某在挖树根时,突然被一块从山上滚落的大石头砸中头部,符某摔下山崖,当场身亡。
事发后,工友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后白沙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
因认为是其它班组的人员挖树根导致石块坠落,砸中符某导致身亡,符某家属将其它班组的符丁等10名工友告上法院。家属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共23万元。
经警方调查,事发的山区整个山体被两条山沟分成三个部分,符某被砸中的事发作业区域处在中部山体山脚右侧,该峭壁东南两侧均是三四十米深的山沟。
符丁等人挖树根现场,有挖掘痕迹及石头滑落痕迹,山坡上也有很多滑落石头。但经实地测量,符丁等人挖掘的地点与符某等人挖掘的地点不在一条直线上,两点间存在一定角度,且两点间有一米多高的杂草、灌木以及山体阻拦。
相关被告工人的作业点虽有石头滑落,但没能滑落到符某等人作业的山体,直线路径中,没有发现有石头滚压痕迹。
2014年5月,白沙警方鉴定认为,符某死因系生前因头部被石块等物致伤撞击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警方随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认为符某被石头砸死,无犯罪事实,系意外事件,不构成案件,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白沙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符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符某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符丁等人实施加害行为有过错,致使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本案事实,难以认定双方损害赔偿责任,家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随后,死者家属提起上诉。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对此案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当事人举证不能
仍存在司法救济途径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林凤妮认为,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所举证据达不到相对满足的程度,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没有规定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没有涉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虽然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并不是一定要败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第二条第二款对举证不能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林凤妮提醒,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只是败诉的风险,却不等于必然的败诉。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既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有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司法救济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收集、调查证据的职能。虽然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如果人民法院收集、调查来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该当事人仍有可能取得胜诉判决。只有当事人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也收集不到必要的证据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才承担不利后果,才可能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