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一农民毁林占地获刑

16.04.2015  11:17

  白沙一农民毁林占地获刑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宗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符某因毁坏国有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昌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系白沙县南开乡农民。为了扩大自家橡胶种植面积,  2014年5月期间,符某在霸王岭南开管护点的林地内,使用砍刀从林木胸径位置以下环剥树皮,造成林木筛管隔断,不能正常吸收到水分、营养而慢慢枯死,并直接将较小树木伐倒。 

  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共计34株,林木总蓄积量16立方米,价值6091元。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符某主动到霸王岭林区公安局投案,并赔偿国家经济损失60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擅自毁坏国有林木,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自首,且主动赔偿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周边村寨前来旁听的群众以案释法,让广大群众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国有林场的林木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海南日报   4月14日 记者黄能  通讯员牛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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