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30个病种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23.06.2015  15:03

  包括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等30个病种将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这些都是《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该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将给众多慢性病患者带来福音。

  30个病种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病、糖尿病、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结核病、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硬皮病、运动神经元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原发性青光眼、癫痫症、慢性阻塞性肺病、小儿脑性瘫痪、性早熟、广泛性发育障碍。

  参保人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填认定表并附近6个月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根据病情需要,参保人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按所患主要疾病顺序填报。

  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实行定额管理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实行定额管理。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使用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再先行自付10%。门诊特殊病种认定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在指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特殊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参保人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在其中最高一种疾病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办法明确,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费用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该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区域统筹区有关门诊特殊病种的文件同时废止。(记者 孙学新)

  

序号病 种定额标准
1各种恶性肿瘤按参保人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2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保守治疗1200元/月
血液透析4500元/月
腹膜透析4000元/月
3器官移植术后肝移植4500元/月
肾移植3000元/月
骨髓移植2500元/月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00元/月
5血友病4000元/月
6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400元/月
7帕金森氏综合症400元/月
8高血压病400元/月
9糖尿病400元/月
10精神病350元/月
11结核病350元/月
12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600元/次
13肝硬化600元/月

  

序号病 种定额标准
14系统性红斑狼疮650元/月
15

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

肺心病、冠心病)

300元/月
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级以上)500元/月
16

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术后第一年650元/月
400元/月
17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450元/月
18重症肌无力600元/月
19强直性脊柱炎600元/月
20肾病综合征300元/月
21硬皮病400元/月
22运动神经元病1000元/月
2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00元/月
24原发性青光眼200元/月
25癫痫病300元/月
26慢性阻塞性肺病300元/月
27小儿脑性瘫痪2000元/月
28性早熟2000元/月
29小儿智力障碍2000元/月
30广泛性发育障碍2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