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各市县开设大病保险网点 首批37例患者获补偿金
记者今天(29日)从省人社厅与省卫计委了解到,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今年10月22日启动补偿工作以来,截至今日,全省所有市县均已开设办理网点,并启动理赔工作,已补偿首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37例,补偿金额249.02万元。
目前,补偿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中,中标2014年至2016年三年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服务的两家商业保险公司已筛选出2014年度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城乡居民约2.8万人,预计12月初将完成2014年度城乡大病保险追溯回补工作,12月开始将启动2015年度全省城乡大病医保追溯回补工作。2016年1月1日起,实现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全省就医即时结报。
据介绍,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2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9元。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凡是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含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段累进予以报销,个人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封顶为22万元。补偿对象时间范围判定以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结算年度为标准,即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日期为准,报销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四大特点
一是全省全面实施。我省自2014年1月1日,在全省全面铺开。
二是分区域承办。全省划分为两个区域,分别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办。
三是城乡统一待遇。我省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虽然筹资标准不同,但城乡大病保险报销待遇相同。
四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体现大数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