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非法贩运棕熊并出租给酒店谋利终获刑

09.09.2015  01:04

  9月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

   超出许可范围 私自贩运棕熊

  被告人朱某华为海南省万宁市东山鹿场驯养场场主,其驯养场允许驯养的动物包括梅花鹿、水鹿、黑熊三种。2013年10月28日,为扩大养殖规模,朱某华到吉林省某黑熊繁育场欲购买黑熊,因价格问题无法与该繁育场达成一致,于便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转而擅自购买了一头棕熊。在将棕熊运回海南时,朱某华明知运输证与货物不符,为逃避检查将熊藏在玉米堆中运回了万宁市东山鹿场驯养。

   出租棕熊牟利 遭到群众举报

  2013年11月,朱某华与当地一家酒店商议,准备把棕熊卖给该酒店用以吸引顾客。由于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最终达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进行出租的协议。因棕熊体型巨大存在伤人风险,该酒店展出棕熊没多久便被附近群众举报。2014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该只棕熊扣押。经鉴定,涉案的动物为棕熊(学名Ursus arctos),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万宁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万宁法院依法受理。

   棕熊不是黑熊 养殖仍受保护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辩称,自身饲养场有养熊的许可,因此并没有违法。法院认定,被告人饲养场只有饲养黑熊的许可,棕熊不属于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规定可驯养的野生动物之列,不能进行驯养繁殖和商业性经营利用,并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因此朱某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棕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朱振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