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被昌江法院判刑一年
原标题: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被昌江法院判刑一年
白沙黎族自治县一村民卫某某上山狩猎时,误将同村村民陈某某当成猎物,开枪把陈某某打伤。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卫某某因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卫某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后,遗留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猎枪,由卫某某保管及使用该枪支。2013年12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卫某某持该枪在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林区与白沙县林区交界的铂随岭山坡狩猎时,误将被害人陈某某当成猎物,开枪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2014年3月28日,卫某某到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交代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卫某某家扣押涉案枪支及子弹等物品。经鉴定,卫某某所持有的枪支为射钉枪改制利用射钉弹内的火药燃烧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面部散弹伤致多发异物留存,为轻伤二级。
据被告人卫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21日上午,其持枪上山打猎,至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其在芭蕉山处看见有一个影子在晃动,因天黑有雾看不清,其就朝影子的位置开了一枪,后才发现击中了同村的陈某某。卫某某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叫同村的人过来,将陈某某抬回村里,支付陈某某治疗费共计7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卫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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