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文昌摆摊称遭民警打耳光 不服判决起诉
11月3日,文昌市新闻办、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该市外来务工人员吴剑多次上访的情况。该市政法委表示,文昌市委对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支持依法办理,调查过程如发现干部有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坚决处理,绝不手软,任何情况下希望当事人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摊位起纠纷双方斗殴均处罚
据了解,2013年7月30日,吴剑与其外甥在文昌市经营酸粉,与另一名摆摊卖清补凉的女子李某蕊因争抢摊位发生纠纷,继而双方相互殴打,李某蕊的哥哥李某瑞与吴剑的外甥柴某俊也参加殴打。辖区城南派出所民警陈某勇出警后将上述4名违法行为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调查,当事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均有伤,经法医鉴定,李某蕊、李某瑞、吴剑三人的伤势均达不到人体伤害最低标准。同年8月19日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同年9月28日,文昌市公安局对吴剑、李某蕊行政处罚300元、李某瑞行政处罚200元,对柴某俊进行警告处罚。
吴剑4次报警称摊位遭毁民警打耳光
此案后,城南派出所在2013年7月30日上午、8月9日上午、8月10日上午、8月10日下午分别接到吴剑的报警,称其摊位物品、电动车、小桌板等被人故意损坏,共计导致经济损失2200余元。城南派出所介入调查后,由于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违法嫌疑人,至今未能结案。
自2013年8月1日起,吴剑多次到文昌公安局上访称,城南派出所在处理其7月30日纠纷案件时被民警打耳光、违规使用警械、不给治疗、不给饮食等。文昌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林刚接访后立即指示纪检督察室开展调查。
经调查,除被民警打耳光一事由于当事民警不承认且没有其他旁证,没有证据证明外,其余均证明事实不存在。文昌公安局于2013年10月9日向吴剑作出了书面反馈。
当事民警承认打耳光被处罚吴剑仍不满
后经文昌公安局纪检民警反复对民警陈某勇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2013年10月30日,陈某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了由于吴剑不配合调查且谩骂自己,其用手打了吴剑两耳光的事实。同年10月31日,该局给予陈某勇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行职务一个月,同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年11月1日,该局政工、城南派出所领导登门向吴剑通报处理情况并进行道歉。
吴剑后对文昌公安局7.30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海南省地方公安处申请复议,被维持;后又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判决均维持。
法院判决后,吴剑再次以该5起行政案件涉嫌造假继续上访,经文昌公安局相关人员对所有案卷进行复核后,发现案件确实存在案件受理编号顺序颠倒、受案回执民警签名不一致、受案回执未盖公章等案件瑕疵,但上述瑕疵属于执法规范问题,并未影响案件正常办理,更不能否定案件真实性。
吴剑就此向法院诉讼后,法院一、二审均予以驳回。
吴剑起诉立案33件不服其中22件裁判
据了解,文昌市法院本着有案必立的原则,对吴剑的起诉共立案33件,其中裁定不予受理的14件,主要理由是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对象,而是公安机关内部纪律调整的对象,因此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14件,主要理由是原告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就不得在复议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5件,主要理由是案件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行为违反的没有法律依据。
对文昌市法院33件裁判,吴剑不服其中的22件,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上诉。经一中院终审,全部维持原判。文昌市法院在2014年10月21日接访吴剑,将对该院一审裁判生效的11件案件进行复查,结果将于11月30日前向吴剑作书面答复。
索要赔偿约68万元称酸粉摊位日收入1500元
另据了解,吴剑在2014年9月10日曾上访提出要求各项经济补偿总计约68万元,其中酸粉摊位置办到开业直接花费6万多,摊位每天平均收入1500元,自从2013年7月30日至今未营业,要补偿58万元等。
2014年9月23日,吴剑再次向文昌市委反映相关政法部门在他提起的60余次行政诉讼案审判中蓄意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被告。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按照市委的要求,当天协调成立了有政法委牵头,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吴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目前没有发现政法部门在办案工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并准备适时向吴剑反馈核查结果。
文昌市委对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支持依法办理,调查过程如发现干部有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坚决处理、绝不手软,任何情况下希望当事人不要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