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将毒品藏摩托车排气管内贩卖 被判死缓

26.12.2015  11:43

  中新网海南12月25日电 (胡坤坤)广东一男子将毒品藏于摩托车排气管内贩卖,被判死缓。

  2014年6月25日凌晨,丰顺公司从广东省汕头市到海南省三亚市的长途大巴车司机,将一个摩托车排气管托运至海口市陈某经营的寄存货物代办点,陈某按照收货单的电话号码通知蔡建鞍提取货物。广东陆丰人蔡建鞍遂告知海南定安男子王育锋毒品已到,指示王育锋到寄存货物代办点取货。

  同日12时许,蔡建鞍、王育锋到达秀英区海秀路的“奇幻乐园动漫城”附近,蔡建鞍指使王育锋持该手机到秀英区寄存货物代办点提取毒品,并告知王育锋,其在动漫城等候。

  同日14时许,王育锋驾驶电动车从货物代办点取走该藏有毒品的摩托车排气管,并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摩托车排气管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57.3克,含量72.49%)。同时,公安民警在海秀路的“奇幻乐园动漫城”内将蔡建鞍抓获,并在蔡建鞍租住处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三发(经鉴定,自制仿六四式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三发子弹是弹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建鞍、王育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建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蔡建鞍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957.3克,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又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子弹三发,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蔡建鞍在庭审中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育锋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再犯,对被告人王育锋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育锋受被告人蔡建鞍的指使从货物寄存代办点接收毒品,与被告人蔡建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蔡建鞍、王育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口中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蔡建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育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完)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