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保安乘电瓶车搬桌椅摔伤 状告公司讨工伤赔偿败诉

07.03.2016  17:43

      原标题:春节过了,各种招工找工故事也在陆续上演。可是,工作中那些关于法律的事儿,大家又是否真的知道呢?

      保安乘电瓶车搬桌椅摔伤

      状告公司讨工伤赔偿却败诉?!

      只因他与公司均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陆志军(化名)原是海口某小区的保安,在乘坐公司电瓶车搬桌椅的时候,陆志军从电瓶车上摔下,受伤严重。公司没有在期限内给陆志军申请工伤认定,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陆志军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工伤赔偿。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

      保安乘电瓶车摔伤他及公司都未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2月,陆志军进入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在一小区担任保安。同年5月,公司与陆志军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陆志军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可以休息一天。如果加班,再视加班情况算加班工资。公司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义务。每个月,加上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及补助等,陆志军可以领到一千七八。在征询陆志军的意见之后,公司没有为陆志军缴纳社保,而是每月向其发放200元补助代替。

      2012年国庆长假期间,陆志军受公司安排,乘坐公司电瓶车前往一楼盘搬运桌椅。途中,陆志军从其乘坐的公司电瓶车上摔落致伤,被送至医院急救。陆志军伤到脑部、肺部等,在医院治疗了3个多月。次年10月,陆志军再次被送往医院治疗。两次治疗,公司为陆志军支付医疗费用共计31万余元,还支付了护理费、伙食补贴费等,并每月给陆志军发放工资。

      陆志军摔伤后,公司以不是工伤为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给陆志军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7月,陆志军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厅以陆志军超出工伤认定申请规定时限不予受理。陆志军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工伤认定两审法院驳回其要求工伤赔偿诉请

      在工伤鉴定未被受理之后,陆志军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承担其因工受伤致残的赔偿责任,索赔40多万。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但驳回了陆志军其他诉求。陆志军不服,认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也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申请工伤认定,应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陆志军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司索赔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故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后,只有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之后,才能依法计算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陆志军的受伤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也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对其主张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陆志军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公司则辩称陆志军是为了回去拿东西,自行跳车摔伤,与公司并无因果关系,且公司已经为其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近40万。海口中院认为,陆志军及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陆志军受伤是事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其相应费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再行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陆志军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但他因工伤认定过了期限,错过了工伤认定。这种情况下,究竟要怎么办呢?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表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那么1年申请期限是否可变呢?冼秋玉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