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车逆行超车摔亡 海口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
12.06.2014 10:53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原标题:男子骑电动车逆行超车不幸摔亡
海口交警调查认定电动车主负主要责任
2014年1月1日上午8时许,海口琼山大道发生一起电动车与摩托车相刮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由于当事电动车主逆行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电动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1月1日8时20分,当事人符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自行车沿着琼山大道由北往南在东侧第一车道内逆行,行驶距白驹大道500米处,适遇同方向前面由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妻子),因符某某在超越前面摩托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右前侧撞擦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左后尾部的货筐外侧,然后电动车摔倒,造成符某某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2日22时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当事人符某某驾车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张某某驾车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第三项“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12.06.2014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