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文化办、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2〕1893号)规定,结合中央及海南省有关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精神,现就2016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
(一)省属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等经济活动和重点发展项目,以及其他转制文化企业重点发展项目。
(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对以海洋海岛文化、生态健康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热带雨林文化、休闲度假文化为主的旅游核心品牌项目予以支持;对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推动特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旅游业优势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促进互联网与文化产业融合创新。支持文化企业融入“互联网+”,发展文化产业新业态;支持基于互联网的文化企业孵化平台建设。
(四)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
(五)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六)加大文化金融的支持力度。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七)支持特色文体娱乐产业发展。对打造具有国际通行的旅游体育娱乐项目予以支持。
(八)支持影视制作产业发展。对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予以支持;对反映重大当代和历史题材及海南文化元素的影视作品项目予以支持;对传统的影视文化消费发展和转型升级予以支持;对文化娱乐体验消费、影视衍生品生产经营的项目予以支持。
(九)支持文化节庆会展产业。对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节庆、大型会展予以支持。
(十)支持海南地方戏曲艺术发展。对戏曲剧本创作、戏曲演出、改善戏曲生产条件,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印刷复制服务行业绿色升级改造。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生产能力,特别是已获得“绿色环保印刷认证”的企业和项目;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十二)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特别是纳入国家“一路一带”战略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成立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2013年8月31日前);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2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4.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5.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6.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申报限制。
1.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2014年底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2014年底经审计净资产额的20%。
2.为落实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文化企业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申请金额最多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申报项目补助和绩效奖励的企业不得就已获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出现上述情况者一经查出将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
4.省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企业申报项目的,按规定需履行备案、批准程序的,需提供相关备案、批准文件。
5.本次申报不包括股权投资形式,股权投资申报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申报方式。
在线申报与纸质文件申报同时进行,申报企业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登陆“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whb.hnwhcyxm.gov.cn;),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照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详细预算安排、以往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2.申报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审计的2013、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照《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资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4.申请保险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申请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三)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申报项目全称以及申请资助方式(可使用企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
2、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使用A4纸完整装订,并编好页码。封面、中封及封底格式见附件2。
3、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省文化办。
4、申报材料表格及系统操作手册可登录“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网站下载:http://whb.hnwhcyxm.gov.cn;
申报企业就申报相关事宜及文化产业信息交流可加入官方QQ群:海南文化产业331222873;各市县文化办工作人员可加入QQ群:各市县文化办联络群418111727。
四、申报程序
项目企业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出具初审报告,报送省文化办;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申报材料上分别加盖公章),出具初审报告,以市县文化办或市县文化办所在单位文号上报省文化办。
五、工作要求
(一)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各市县文化办应在10月15日前结束网上审核并将材料报送省文化办,逾期不予受理;资金申请单位应保证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所申请事项未向省级其他部门重复申报,如存在不实申报事项,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文化办、财政局应高度重视2016年度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申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对所有申报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将今年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资助文化产业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结合起来,对在考核验收中发现问题的申报单位,可限制其申报资格。
(五)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要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上报的项目要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系必备申报文件,需加盖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文化办、财政局公章后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文化办。
六、其他
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纳入2016年度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预备项目,由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资金资助方案。
附件:1.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省文化办联系人:秦 禧 电话:65321657
吕惠中 电话:65379637
地 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4号楼509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操作咨询
联系人:邢福昌 电话:13976116707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