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育保险新规下月实施(附结算标准)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月2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王旭 实习生陈珊)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从2018年2月1日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实行定额结算,产前检查费不再凭票报销。
《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定额标准见附表一。
“和原政策相比较,新政策提高了经办效率,方便了参保人。”据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副处长王勇介绍,以往生育人员报销产前检查费需提供每月产检的发票、费用明细等就医资料,因保存时间较长,参保人可能会因发票等医疗资料丢失而带来诸多不便,而新的政策将直接根据参保人的缴费记录进行报销,方便了参保人员。
王勇表示,2月1日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采取定额结算,但考虑到妊娠并发症、分娩并发症等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并发症还是按原付费方式进行报销。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人,其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参保人妊娠期内每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一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最高1000元。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享受我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在分娩当月用人单位已经申请缴费但尚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于次月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王勇解释称,以往用人单位在分娩当月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此次也是结合了参保人员的反馈,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分娩当月用人单位正常申报但由于非主观原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只需要在次月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罗中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经办效率,大大方便了参保人办事,下一步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制度。
附件1: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定额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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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医疗机构等级 | 结算标准(元/例) |
顺产 | 一级医院 | 1500 |
二级医院 | 2400 | |
三级医院 | 2800 | |
助娩产 | 一级医院 | 2400 |
二级医院 | 2600 | |
三级医院 | 3000 | |
剖宫产 | 一级医院 | 4400 |
二级医院 | 5000 | |
三级医院 | 5600 | |
结扎术 (含输卵管、输精管) | 一级医院 | 1300 |
二级医院 | 1500 | |
三级医院 | 2000 | |
输卵管复通术 | 一级医院 | 2500 |
二级医院 | 3500 | |
三级医院 | 4000 | |
上环 | 不分医院等级 | 450 |
取环 | 不分医院等级 | 170 |
人工流产 (8周以下) | 不分医院等级 | 620 |
人工流产 (8周以上) | 不分医院等级 | 680 |
中期引产(14-28周) | 不分医院等级 | 1800 |
晚期引产(28周以上) | 不分医院等级 | 2400 |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胎儿支付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的,每例分别增加500元;进行卵巢囊肿切除术的,每侧增加500元。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在此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
附件2: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并发症病种范围
一、 产科并发症
(一)妊娠并发症
1、妊娠剧吐引发的酸中毒、肝肾损伤或脑损伤
2、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中、重度)
3、妊娠糖尿病(重度)
4、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重度)
5、胎盘早剥
6、前置胎盘
(二)分娩并发症
1、子宫破裂
2、羊水栓塞
3、产后出血(出血量≥500ml)
4、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5、产褥期重症感染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1、严重感染
2、羊水栓塞
3、出血(出血量≥500ml)
4、宫颈或宫腔粘连
5、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6、胎盘滞留
7、子宫破裂
三、经社保经办部门认可的非医疗事故所引起的、符合住院标准的妊娠、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其它严重并发症。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