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出台《意见》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
近日,省检察院出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海南绿色崛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犯罪,重点监督和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内河湖泊环境污染、非法捕捞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和盗采海沙等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地、湿地、林木、矿产等资源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司法保护。坚决查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项目审批、落后产能淘汰、环境评价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处涉农惠民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要结合司法办案,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职务犯罪专题预防,深入生态环境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等领域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从源头上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发生在农村地区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以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为抓手,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涉农犯罪案件中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依法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和涉农犯罪案件提出抗诉。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重点强化对生态环境或涉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积极探索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方式开展环保领域公益保护,推动解决关系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
《意见》要求,在服务保障六大专项整治中,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国土、环保、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以资源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服务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农业等部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充分掌握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一线平台作用,加大对辖区农村的走访巡访力度,及时了解农村社情动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土地确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立足检察职能协助解决土地和山林权属纠纷、违法占用土地等历史积案,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谭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