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毒豆芽” 陵水3男子被判刑
06.12.2014 12:17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对苏某、王某、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及有害食品罪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及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7000元、7000元、8000元。
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苏某为了提高豆芽产量及销售量,利用“无根豆芽素”、“增白剂”等添加剂来生产豆芽,并将生产的豆芽拿到陵水县某市场进行销售,每天销售豆芽约300斤。民警于2013年12月某日在苏某租用的房间内将其生产的豆芽扣押。经检测,苏某生产和销售的豆芽含有国家明确禁止的添加剂。一同在陵水县某市场卖豆芽的王某、李某也如法炮制,在出租屋内利用添加剂来生产销售豆芽。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王某、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文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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