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招罚决〔2015〕4号

27.01.2015  13:26

琼建招罚决〔2015〕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家寅
地址:南宁市华西路42号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五指山市翡翠新区(北区)村民安置房项目一区市政配套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存在弄虚作假,并经2014年12月23日组织调查时进一步查实确定存在了弄虚作假行为(见附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琼建招罚告[2014]2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8175665.19元的9‰即75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书确定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行政诉讼。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