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挣烟酒钱 临高一男子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获刑
临高县男子虞某本指望着抓青蛙和小鸟来卖钱,谁知自己却犯了法。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虞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虞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为了挣点烟酒钱,虞某时常到村前的水田地猎捕青蛙和鸟类售卖。2019年6月17日晚上下过雨后,虞某使用自制的网兜和购买的“头灯”,到村前的水田地猎捕了3只青蛙、1只鸟。18日凌晨,虞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青蛙属于无尾目蛙科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鸟属于鸻形目彩鹬科彩鹬,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虞某所猎捕的3只青蛙和1只鸟随后被民警放生。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虞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许多村民因法律知识匮乏、贪图眼前利益而捕杀野生珍稀动物,触碰了法律高压线,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虎纹蛙,均系犯罪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拒绝野生动物摆上绿色餐桌应是每个公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