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患病离世 女子状告准公婆欲分割购房首付款

01.02.2016  17:43

  东方女子林小颜与男友高新相恋数年,同居且有了爱情的结晶。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高家以高新父亲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并支付了12万余元的首付款,但写下一张证明明确表示:“此房永远属于儿子高新和儿媳林小颜所有。”没想到在买房次月,高新就患急病突然去世。高新住院治疗期间,高新的父母以急需医疗费为由退房并拿回了首付款。高新去世后,林小颜母子为了这笔钱,将高新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林小颜认为这笔首付款应作为高新的遗产,除了高新父母,他们母子二人也应该参与分割。但高新父母却认为这笔钱是他们出的,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日前,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未婚夫患病离世,女子状告准公婆欲分割购房首付款

  高新是河南人,大学毕业后到海南省东方市工作。

  高新与林小颜相识相恋,同居且有了爱情的结晶,并准备在东方买房定居。虽然还差一张结婚证,但高新的父母早就拿林小颜当作儿媳妇看待。2013年7月15日,高新的父亲高越向东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购房首付款128182元,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在东方市买下一套房子,在2013年7月24日写下一张《证明》,内容为:“兹有关于海南买房一事说明如下:此房永远属于儿子高新和儿媳林小颜所有,别人没有争夺权。

  令所有人都想不到的是,在高新与林小颜同居但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高新得了急病,在购房次月不治身亡。在高新生病住院治疗期间,高越以急需医疗费为由,解除房屋预购合同,将房屋退还给房产公司,拿回了128182元购房首付款。林小颜认为这笔钱是高新的遗产,她和儿子小亮应该分得属于各自的那一份。林小颜和儿子小亮将高新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购房首付款128182元进行分割,她占50%,小亮占30%,高新父母占20%,即他们母子应分得10254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高新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赠与给儿子、儿媳妇,但是林小颜与高新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林小颜并非高家的儿媳妇,故该条件没有成立。且根据法律规定,民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本案中,赠与物(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尚未交付给林小颜及高新使用,故该赠与关系尚未生效。由于高新父母的赠与关系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且赠与物是房屋而非购房首付款,故林小颜、小亮主张高新父母应退还购房首付款的一半给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林小颜、小亮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林小颜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称,购房首付款128182元不是高新父母的钱,是高新刷卡支付的。由于林小颜、高新在同居期间为了便于以后单位分房,才以高越的名义来买房,所以高越才于2013年7月24日写下《证明》一张,内容为:“兹有关于海南买房一事说明如下:此房永远属于儿子高新和儿媳林小颜所有,别人没有争夺权。”该笔款是由高新支付,是高新、林小颜的共同财产,即使高新父母也支付一部分款,只能当作赠与。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林小颜、小亮的一审诉讼请求。

  高新的父母辩称,2013年7月在海南购房的初衷是为了让儿子结婚使用,不是赠与关系。购房首付款128182元(其中10000元定金,现金支付)是高新父母共同出资,并以高越的名义跟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把12万元首付款赠与儿子高新、林小颜就不需要以高越的名义来签订合同,而是直接以高新、林小颜的名义来签订合同了。高越于2013年7月24日写下《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让正在跟儿子高新恋爱中的林小颜不生气,因为高新父母还有另外一个儿子。而退房取回首付款128182元是为了给高新治病,这是不得己而为之。儿子高新生病、死亡,花去医疗、办丧事、住宿、交通等费用,己经超过了120000元。综上所述,退房取回首付款128182元不是高新的遗产,不能当作遗产分割。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二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购房首付款128182元是谁出资支付?是否属于遗产?林小颜、小亮是否享有分割的权利?”2013年7月15日,高越向房产公司交付的购房首付款128182元,虽然从高新的卡刷出118182元,但是资金是高越存进去的,收款收据、签订购房合同、取回首付款都是以高越的名义办理手续,而不是以高新、林小颜的名义。故该笔首付款应当认定为高越出资支付,不属于遗产,林小颜、小亮不享有分割的权利。林小颜主张该笔首付款是高新刷卡出资支付,属于遗产,但其举出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驳回林小颜、小亮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2015年12月30日,省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李美香)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