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修改亮点

01.06.2016  01:00

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多规合一”蓝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修改亮点

  本报海口5月29日讯 (记者李磊)5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今天围绕此次修改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初,省委、省政府率先在全国推进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这次新修改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即把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全省“多规合一”的蓝图。

  新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兼顾了海岸带陆地和海域两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将海岸带陆地200米范围和海域部分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一起纳入了生态保护红线区。

  据介绍,新《规定》分门别类地对海岸带陆地200米范围内的Ⅰ类、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非生态保护红线区提出非常严格的管控要求。

  根据新《规定》,在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其他陆地海岸带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行为,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此次修改后的《规定》还规定,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并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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